各類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,必須出示本人的證歷本、醫保卡,做到人、證、卡合一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規定: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,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違反本法規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:
(一)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(卡)出借他人使用,或者將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轉讓給他人享受,進行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;(二)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基本醫療保障證(卡)就診,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;
(三)通過偽造、變造、涂改醫療文書、醫療費票據等手段,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;
(四)超量或者重復配購藥品、醫療器械或者醫用材料,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;
(五)變賣由基本醫療保障費用結算的藥品、醫療器械、醫用材料或者診療項目,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;
(六)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。哪些情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規定以下情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:
1、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;
2、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;(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)
3、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;
4、在境外就醫的。
就醫期間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包括:自費、自理、自負三部分。
1、 自費:是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費用。如:生活用品費;陪客費;自費的診療、檢查、藥品費(即丙類項目)。
2、 自理:是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內的乙類項目,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乙類藥品等,需先由個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額度的費用。
3、 自負:是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,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規定病種門診、住院醫療費、普通門(急)診醫療費、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。